西财大团发〔2024〕2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团属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
《西安财经大学团属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团委相关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共青团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西安财经大学团属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团属新媒体平台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示共青团工作、青年思想引领、传播校园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传工作条例(试行)》和《西安财经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西财大党宣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属新媒体,是以校团委及校级团属学生组织、各学院团委及院级团属学生组织名义开通、认证的数字化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头条号、QQ公众平台、APP客户端、数字出版物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开通条件
第三条 团属新媒体平台本着“非必要不开通”的原则,申请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通、运营:
1.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2.有专门的指导老师;
3.有5人以上的专业运营团队;
4.符合学校新媒体平台开通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各学院团委及学院团属学生组织新开设新媒体账号的,应按要求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创建的团学新媒体平台,不得以“西安财经大学”“西财大”“XUFE”等学校特征的专属名词,以及团学组织的全称、简称等进行命名,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徽等相关标识作为网络与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团属新媒体平台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依据学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校团委及校级团属学生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校团委管理,学院团委及院级团属学生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学院团委管理。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对归口管理的团属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合乎要求的进行清理整顿,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九条 团属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指导老师等信息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条 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各团属新媒体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对发布信息的政治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预判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明确阵地宣传职能定位。各团属新媒体平台要紧密围绕自身定位和专业优势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用好网络新媒体手段,聚合平台资源,发挥矩阵优势,加强有思想内涵、有精良品质、有广泛影响的产品供给,唱响网上主旋律,传播网络正能量。
第十二条 注重内容传播质量。紧密结合青年学生思想行为特点,精心设计内涵丰富、形式新颖、互动性强的教育宣传内容,运用青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和吸引力。同时确保发布内容的时效性,转载信息要标明出处。
第十三条 建立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共青团重大事项或事件应对时,各团属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官方平台发布信息进行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注重校院两级形成新媒体矩阵。
第十四条 强化正面引导回应。各平台运营团队要对粉丝提问做出权威、正面、积极地回应。对发现的网络谣言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做好正面引导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各团属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应对处理,定期按要求排查整改。如有错误信息及时整改,清理负面不良导向内容、处置违规账号。
第五章 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明确自身定位和服务对象。团属新媒体平台应注重整合宣传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坚持特色发展和质量优先。
第十七条 加强运营团队建设。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本领过硬、工作作风扎实的运营团队,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新媒体账号须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制。各团属新媒体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团属新媒体平台接受广大师生群众监督,鼓励各级团学组织、团学干部和团员青年积极向归口管理单位反映新媒体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团属新媒体平台各归口单位围绕平台建设、内容建设等方面对团属新媒体平台进行指导审核,对内容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营管理不规范的平台督促整顿或清理注销。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或发生舆情事件的,各归口单位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在相关团学组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