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团发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西财大团发〔2019〕9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

《西安财经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经2019年11月29日校团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西安财经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为大艺团)活动,加强对大艺团组织及成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艺团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大学生艺术团体。旨在丰富和活跃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专业特长、提高学生团结意识,从而全面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提升。

第三条 大艺团下设办公室、外联部、街舞部、民舞部、声乐部、器乐部、表演部、少数民族艺术部。

第二章 成 员

第四条 凡具有一定艺术特长、热心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的我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大艺团。

第五条 大艺团组织专业人员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新入团成员经三个月考核期,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成员。正式成员享有大艺团成员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成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培训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受奖励权;

(五)个人原创作品署名权。

第七条 成员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章程,执行大艺团的决议,完成大艺团规定的各项训练及演出等任务;

(二)维护大艺团荣誉,言行不得有损大艺团声誉;

(三)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各种活动、训练,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四)服从组织管理,尊重指导老师及管理干部,刻苦训练;

(五)爱护大艺团财物,如有损坏,应当赔偿。

第三章 组织规定

第八条 大艺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由校团委任命;副团长由团长提名,校团委任命;各部门部长由该部成员选举,报校团委审核后,正式任命。

第九条 团长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大艺团的工作,整体把握大艺团的发展和组织管理等,定期向校团委上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接受校团委的考核。

第十条 副团长配合团长工作,负责大艺团的日常事务,积极规划各队发展、指导和参与各队的训练,保证成员艺术水平不断提高,使大艺团能够独立承担各项文艺演出任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部长负责本队的日常管理、常规训练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组织成员参加演出等。

第十二条 大艺团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代表,监督团长、副团长及各部门部长的工作,并随团长副团长参加大艺团会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一)各部门建立考勤表,考勤员应认真记录每次例会、训练、演出等活动的出勤情况。考勤表每月报团长处备案;

(二)因故不能参加训练或活动的,应由本人向团长请假;

(三)除特殊情况外,重要校园活动的彩排与演出不得请假。

第十四条 例会制度

大艺团实行例会制。例会每周一次,由团长主持,副团长及成员代表参加并做会议记录。

第五章 训练演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根据训练计划,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训练。训练形式以集中训练为主,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部完成每学期训练及演出任务,各部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训练演出表》。

第十七条 《训练演出表》内容

(一)全学期总体计划(由团长填写);

(二)训练计划及记录(由各部门部长填写);

(三)训练演出考勤表(由副团长填写);

(四)本学期总结(由团长填写);

(五)阶段评比鉴定表(由副团长填写);

(六)学期鉴定表(由团长和副团长填写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部长应认真填写训练演出记录,各项计划、工作要逐一落实。每学期末由团长审核备案。

第六章 业务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训练成果阶段性评比制度

(一)评审组由团长、副团长、各部门部长及成员代表等组成;

(二)训练成果阶段性评比每学期不定期进行。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团长决定。

第二十条 期末业务考核制度

(一)考核组由团长、副团长、各部门部长和成员代表等组成;

(二)考核组根据日常训练情况和日常考核成绩核定成员期末成绩,报团长处备案。期末成绩作为成员年终考核和年度评优依据。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大艺团成员在团满一年、综合表现突出者,可参加校团委的评优活动,团内优秀干部评选按照大艺团评定条例规定评选。

第二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二)团长推荐;

(三)征求意见;

(四)校团委审核;

(五)校团委拟定正式名单。

第二十三条 优秀成员评选条件

(一)遵守学校和大艺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任劳任怨、以身作则;

(二)工作考核优良;

(三)业务突出、群众基础好;

(四)积极承担团内的各项任务,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

(五)学习成绩优良。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章程,拒绝执行大艺团决议及大艺团委派的任务或言行有损大艺团利益和声誉的,经团内部讨论,给予团内处分,严重者上报校团委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优:

(一)一学期内,无故缺勤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

(二)业务考核不及格;

(三)违反校规校纪,被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干部条例,被给予处分;

(五)损坏大艺团财物设施;

(六)不服从大艺团管理;

(七)因个人原因影响演出进行,损害大艺团声誉;

(八)未经大艺团允许,以大艺团名义私自外出演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团:

(一)业务素质难以达到大艺团标准;

(二)工作懈怠;

(三)经常缺席大艺团的各项训练、演出等活动;

(四)个人言行造成不良后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团委和大艺团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办公室